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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成都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协会(Chengdu private vocational skills traini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成都地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其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单位设立的目的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坚持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政策,保证教育、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坚持以改革和发展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提高技能型人才队伍的素质为根本指导思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促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更好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4号,邮政编码:61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调研与理论研究

组织进行行业调查,政策与理论研究,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存在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二)协调关系

协调本协会内外的关系,促进对内对外横向经济联系和理论交流;加强同行业合作,促进会员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三)行业规范、服务及委托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资格认证、人员培训、项目论证、创优达标考评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会员服务

调解内部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五)咨询服务

接受社会和单位的委托提供民办职业教育方面的培训及咨询等服务。推行行业标准实施,建立规范会员的自律机制,促进会员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六)信息交流

开展民办教育行业培训宣传教育,面向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大型论坛、人社局竞赛活动组织、职业院校党建活动、教学教研、素质拓展培训以及课题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学校交流活动,提高民办培训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民办培训事业发展,愿意参与本团体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成立或国家其它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从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或重视人才培养与建设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编印的书刊、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的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理事长、监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等其它负责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事前须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提名设名誉理事长并报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需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项工作委员会。各专项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秘书长进行推荐,理事会通过后进行聘任。专委会主任负责专项工作的具体策划、实施与推进;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二十九条监事在单位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理事长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四)监事会每年就本单位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2条所列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成都市民政局。

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8000/年;副理事长单位、副秘书长单位:5000/年;理事单位、监事单位:3000/年;会员单位:1000/年。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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